心无良知,行不道德,谈何法律!
法律(英语:Law) 是一种 由规则组成的体系,经由社会组织 来施予强制力量,规范个人行为。法律 是 一系列的规则,通常需要 经由一套制度 来落实。但在不同的地方,法律体系 会以不同的方式 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。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 便是 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。有些国家 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 为其法律的基础。
学者们 从许多不同的角度 来研究法律,包括 从法制史和哲学,或从 如 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 来探讨。法律的研究 来自于 对 [ 何为平等、公正 和 正义 等问题的讯问 ],这并不都 总是简单的。
在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中,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 为 政府的三大部门:公正不倚的司法、民主的立法 和 负责的行政。而 官僚、军事 和 警力 则是执行法律,并且 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 相当重要的部分。除此之外,若要 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,同时 带动法律的进步,则 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 和 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 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
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斯多德 于公元前350年 写道:“法治 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 来得更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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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法 和 行政法 管理著国家的事务。
宪法 关注于 行政、立法 与 司法 间的关系,以及 人权 或 国家内个人的公民自由。
大多数的国家,如 美国和法国 等国家 都只有一部成文宪法,并辅以权利法案。而 中华民国宪法 则 于宪法成文法典条文本文 规制人民之基本权。但 少部分 如 英国之类的国家 并没有这样的条文;在这些国家里,宪法 是由法条、判例 和 惯例 所构成的。
在一 名为 恩蒂克诉卡林顿案 的案件中,描述了一个 普通法里的宪法原则。恩蒂克的房子 被卡林顿警长 搜索并拿走了一个东西。当恩蒂克在法庭上控诉时,卡林顿警长 回驳说 他有政府首长的授权。但是,并没有 成文的法令条文 或 法院授权。主审法官 查理斯·普拉特 说:“ 人们进入社会的重大目的 是为了 保全他们的财产。这个权利 在任何时刻 都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,亦不会 因 公法上所谓的公众利益 而被夺取或缩减…若不能 找到或形成任何的原因,书本的沉默 将会是对被告的职权,而 原告 必然会得到一个决断。 ”
由约翰·洛克提出的 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为:个人 可以做任何事情,除非 法律禁止;且 政府 不能做任何事情,除非 法律许可。
行政法 是人民监督政权的主要方法。人民 可以对 地方议会、公共服务 或 政府部门 的作为或决定 提出司法审查,以确定 它们是否有遵行法律。
之后,第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 —— 法国行政院议会 成立于1799年,正值拿破仑夺权之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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